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07-09 10:26 |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和《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省公安厅政府网站上查阅。

省公安厅办公室为省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网管科负责省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公安厅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省公安厅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gat.fujian.gov.cn)。

(二)公开形式

省公安厅办公室在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即互联网省公安厅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gat.fujian.gov.cn)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法

公众可通过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可从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省公安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公安厅办公室网管室

咨询电话:0591-87094064

传真号码:0591-87094063

电子邮箱:fjgatzfxxgk@163.com (仅作为公开申请回复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先进行登记,再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请参见流程图(附件2),该流程图同时在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

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福建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联系电话:12389,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公安厅大院内,邮编:350003)投诉。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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