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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机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治安总队  发布时间: 2017-09-26 10:23  点击数: {{ pvCount }}

2017年1月4日     闽公综〔20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财政部门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结合厅机关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强化管理,注重绩效。厅机关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专项申报、评估论证及批复,实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建立相应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厅党委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同时兼顾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厉行节约,规范支出。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预算控制,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纳入厅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厅机关专项经费是指由财政部、省财政厅或公安部预算安排或核拨,具有指定项目及用途以及经厅党委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用于具体专项业务工作,并由使用单位单独核报的经费。专项经费具体包括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他专项经费。

第四条 办案(业务)经费是指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由办案费和业务费组成。

(一)办案费指与专案(项)工作有关的公安办案业务费,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等;

(二)业务费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开展日常业务所需支出,主要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等。

第五条 业务装备经费是指用于购置公安业务装备的支出和安装调试费用,主要包括被装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不需安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业务装备大型维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和其他交通工具购置费等。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是指发改委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及大型修缮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和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厅直各单位申请设立新增专项经费,应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规定的专项资金立项程序,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开支范围和绩效目标,对专项经费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的资产购置或政府采购预算。厅警保部汇总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经费预算,待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设立专项,批复下达预算后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对省财政部门预算下达的专项经费,厅警保部可根据厅党委的决策部署、中心工作以及各单位报送的年度专项经费需求(提供专项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开支范围、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产购置或政府采购预算等材料),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细化安排,报厅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使用单位,专款专用。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需追加专项经费的,厅直相关单位应提交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依据,由厅警保部审核和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并按厅机关财务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十条 经费使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专项经费支出用途的,须经厅警保部审核,并按厅机关财务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需财政审批的,以厅名义提出专项经费调整变更用途的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直相关单位应提出撤销专项经费的报告,经厅警保部审核,并按厅机关财务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撤销该专项经费。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用经费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

(二)专项经费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厅直各单位接到专项经费预算指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用款计划(附上省财政厅批复的资产购置或政府采购预算),细化经费支出的具体项目、用途和金额,送厅警保部审核,按厅机关财务审批程序报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厅直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厅警保部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支出预算及时组织安排经费。专项经费支出,财政部、公安部以及省财政厅已有开支范围和标准等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办案(业务)经费支出管理。明确指定补助对象的专项办案业务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支出。未指定补助对象及具体用途的专项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办案和公安业务工作相关的开支,不得用于公务招待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公安业务装备经费支出管理。明确指定业务装备配置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指定范围购置;未指定具体业务装备配置范围的,必须按照公安部规定的业务装备范围购置。装备购置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财政财务制度和资产、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安排支出,执行国家现行的基建财务制度,确保专项经费依法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 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管理。明确指定具体用途或支出项目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支出。未指定补助对象及具体用途的专项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与该专项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公务接待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核销要求

第十八条 办案(业务)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开支,须填写《经费报销单》,标明专项经费项目名称,开支的具体内容、金额,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照厅机关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核销。

第十九条 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开支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项目报销手续。在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办单位会同厅相关部门组织终审,经验收合格后,凭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报告(含经费来源证明或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或供货合同、采购供货验收单、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审计部门审计意见等,经项目责任单位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按厅机关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项目尾款支付,须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项目尾款支付申请报告,并附上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政府采购或供货合同、审计部门意见书、全额发票复印件和尾款等额收据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必须按照批复(准)的预算安排支出,确定专人负责,注明项目名称、付款期数,凭预算批准文件(请示件、厅党委决议)、相关原始发票、项目预算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项目结算书、工程审价单、审计意见书、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一条 厅直各单位应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年度预算内的专项经费按照“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控制在预算额度内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确实属于预算结余经费或确实无法支出的结转结余专项经费,应主动提出由厅里统筹,由厅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报批后用于年度新增项目。年底各单位应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需跨年度使用的专项经费(含项目合同尾款),应主动申报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厅直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制。应指定一名领导、一名报账员,强化对专项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大力推进专项经费执行工作,确保按进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厅直各单位应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绩效管理与预算执行、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年度终了,厅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本单位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我厅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厅警保部应对专项经费使用的质量、效益和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经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专项执行率偏低、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未完成或滞后的单位,应及时进行通报,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预算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厅直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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