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统战部:
《关于加快华侨户口恢复流程的建议》(第1204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2017年,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出台《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5号)明确华侨来闽定居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来闽定居华侨向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由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后,出具《华侨来闽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持《华侨来闽定居证》和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018年,我省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在办理华侨来闽定居时不再要求提供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贵部开展调研,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出台的《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开展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为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规范工作流程,为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领导署名:杜清森
联 系 人: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