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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126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04-30 11:37  点击数: {{ pvCount }}

省住建厅:

《关于尽快出台群租房整治办法的建议》(20191267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持续重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立足本职,不断强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严格落实出租房屋信息登记,严厉打击隐藏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处罚违法违规房屋出租人10673人。同时,结合全省开展的“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专项工作,对全省出租房屋开展地毯式摸排,逐一清理地址、逐一细化户室、逐一安装门牌、逐一采集居住人信息,创新“互联网+”手段,推出“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等社会化采集方式,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截至331日,全省公安机关共登记出租房屋357.29万户,采集出租房屋居住人621.14万人。但是,有部分房屋出租人受利益驱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整套出租房屋分隔成多间进行出租。这些“群租房” 内部结构混乱,居住人口密度大,水、电、气使用频率高,极易引发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同时“群租房”住户大部分是低收入人群且成分复杂,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加上租住人员流动性强,部分房屋出租人特别是二房东对租住人员的登记不规范,使得“群租房”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落脚点,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正如委员提出的,通过立法加强“群租房”管理和监督十分必要。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职责,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整治。组织全省公安机关结合公安部部署的“一标三实”工作,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清查整治,全面采集出租房屋和居住人的信息,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盲区。与房屋出租人逐一签订治安责任告知书,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指导和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报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别对“群租房”,逐一摸排登记,逐一核对居住人的数量和人员信息。

二、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严厉打击违法出租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严厉处罚;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的,坚决给予查处打击。同时,对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群租房”私自改变建筑结构、水电负荷增加等存在违规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通报住建、国土、城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政府有关部门执法的,依法打击查处。

三、加大宣传发动。一方面多渠道开展群租危害性的宣传,通过召开房东座谈会、上门走访、微博微信、发公开信、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群租房”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形成“群租有隐患、殃及四周邻”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参与整治的自觉性、主动性,消除对立情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广泛发动居民,在社区民警深入走访摸排调查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整合治安积极分子、物业中介、业委会、村(居)干部等力量,将中介、物业从业人员发展为情报信息员,充分利用其日常业务信息优势,及时发现掌握“群租房”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预警防范措施。

 

领导署名:杜清森

人: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194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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