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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111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07-08 11:38  点击数: {{ pvCount }}

陈登辉委员:

《关于建议省交警总队调整<“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规定的建议》(20191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大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实际违法行为人打击力度,2016年省公安厅出台了《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各地公安交部门积极履职,依法调查并严格对实际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有效解决因承租人、聘用驾驶人流动等因素导致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处理难的实际问题,促进客货运和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您关于调整《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规定的建议,对完善人车分离案件办理、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服务水平很有启示和帮助。

目前,我厅正在修订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其中对缩减案件办理时限的修改内容:对受理的人车分离案件,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确认案件涉及违法行为人为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人的,在电话通知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的同时,于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此流程有效减少申请办理人车分离案件对相关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于“在违法行为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委托人可凭书面委托书(行为人签字加盖章)代委托人处理违法”的问题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适用因驾驶人(承租人)逃避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的情形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也明确,在当事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应由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领导署名:郑雷声

人: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196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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