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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08-12 16:48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厅交警总队: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窗口规范化建设,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服务水平,省厅日前对2016517日下发的《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闽公综〔20161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工作意见(试行)》(闽公综〔201619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      

2019731    

(此件主动公开)

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

工作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人车分离办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案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适用范围

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因行为人不接受处理,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无法处理其车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的,可以适用本意见,按人车分离规定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

二、管辖

人车分离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三、案件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车分离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的,应当向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主张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基本事实等;

2.申请人基本情况: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供复印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复印留存,下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案件所涉及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手机、微信号码等能证实违法行为人身份的信息等,但机动车所有人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

5.机动车所有人主张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出车台账、行车日志、租赁合同、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涉及违法行为人驾驶该车辆的视频、录音、微信、短信记录等,但机动车所有人确实无法提供的除外。

上述每份材料上均须由机动车所有人注明材料由本人(单位)提供和提交时间(具体到日),并由提交人签名,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每份材料上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原件或者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核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处理,对其申请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将重新记入其所有的机动车。

经办民警应当在核查过的材料上签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材料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信息一致的意见,签署名字和核查时间(具体到日)。

(三)调查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人:

1.对违法行为人询问或要求其提交自述材料,案件所涉及违法行为人无法联系除外;

2.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随车人员等进行询问;

3.调取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其他执法音视频设备记录的信息;

4.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安内网系统进行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集并固定上述证据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经调查,无法确定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四)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变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确认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人的,应当电话通知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电话通知情况应当制作书面记录,无法联系到违法行为人的应当注明并存档。同时应当在确认案件涉及违法行为人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删除相关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记录,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应妥善保存。因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无法删除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处理。

2.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到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期限届满的3个工作日内,均按一般程序处理(含原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出具《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录入到违法行为人名下。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具《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形式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邮寄至劳动合同、租车合同中记载的违法行为人地址;劳动合同、租车合同的,邮寄至违法行为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的住所地。邮寄方式未能送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退回的挂号信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众知晓),公告期为60日。公告具体内容应截图或拍照等方式留存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时,提出本人不是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确定其为违法行为人或者能确定其不是违法行为人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删除相关违法记录,并将该记录重新记录到原机动车名下,对因车辆号牌已注销、转移登记等原因无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应将该记录重新记录到原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名下,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六)归档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话通知违法行为人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将技术监控违法重新记录到其所有的机动车名下的书面记录、送达法律文书的挂号信信封复印件及回执原件、公告截图或者照片应当存入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案件案卷。

四、监督管理

(一)要强化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落实受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制,在受理申请时,不得附加条件,不得推诿、拒绝受理依法应受理的业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官僚主义作风。对群众的咨询和业务申请,当场予以答复或办理,做到咨询一口讲清、材料一次理清、内容一次审清。

(二)要完善人车分离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相关制度,实行人车分离案件办理工作相关权限授予和调整,由市级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AB岗制度,确保日常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通报辖区人车分离案件办理情况。省厅交警总队将不定期对各地人车分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办案的,坚决纠正并约谈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本工作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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