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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10-16 16:43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20199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11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公安机关职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于199881日施行,2003924日修正。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要求。2016年,我省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这是省委、省政府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更加注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注重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条例》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相关社会主体责任、流动人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吸引各类人才向福建集聚、贡献力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要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战略的高度,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打牢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载体;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体系;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信息采集。《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居住在其他场所的,公安机关可积极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但不得强制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加大对违反信息采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主动履行信息采集报送义务。

(二)关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且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居住登记作为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流动人口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三)关于居住时间。《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流动人口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不同县级区域、不同设区的市的情形,对其居住时间是否重新计算,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综合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各地要立即提请设区市政府尽快对以上两种情况的居住时间是否连续计算作出明确规定。

(四)关于流动人口义务。根据《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在信息采集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时,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报居住登记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在工作中不得要求流动人口额外履行其他义务。

(五)关于受理窗口。各地原则上依托公安派出所现有的户籍窗口受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事项,有条件的派出所可单独设立。窗口需配齐相应设备,并按要求公开办事指南、办理须知、便民条及各类表格等。公安机关委托的受理机构,要参照公安机关窗口标准进行规范。

三、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一)开展多媒体宣传。争取党委宣传部门支持,协调各级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并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对《条例》的内容政策解读进行报道推送

(二)强化公共场所宣传。在城市主干道、广场、大型商场、火车站、机场、码头、高速服务区、工厂企业聚集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密集区、宗教场所等区域张贴《条例》或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条例》。

(三)深入走访宣传。地要深入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密集区、企业单位、宗教场所开展全面走访,边走访、边宣传。通过面对面宣传,发放法律责任告知书,让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场所负责人明信息采集报送的责任,主动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大力宣传信息采集、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社会化渠道,让社会公众知晓公安机关推出的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小程序等申报便民服务和途径,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主体、流动人口自主申报。

(四)点对点推送信息宣传。将《条例》的核心内容编辑成手机短信,积极协调三大电信运营商,向本地所有手机用户发送公益宣传短信。利用小区业主群、房屋出租人联络群、企业协会群、宗教场所联络人群等微信群或者QQ群,点对点推送《条例》的有关内容。

四、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党政牵头负责,积极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健、司法、民政等部门,拓展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治安(户政)部门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学习培训。各地要尽快通过学习讨论、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广大民警、协管员和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省厅将根据《条例》对现有的系统进行改造,各地要进行集中培训,让每位负责同志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全流程。

(三)保障流动人口应享有的便利。厅交警、治安总队、出入境管理局要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落实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享受便利的政策。各地应当推动建立凭居住证等条件在居住地落户的政策通道,引导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同时,各地要根据《条例》及时更新办证窗口、网上办事大厅警务公开内容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深入实地开展走访,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时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核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坚持打击和教育两手抓,对违法人员同步开展法制教育,让其切实感受法律的权威,确保最佳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依规办事,热情服务。严禁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或非法牟利,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附件:《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宣传口径

 

 

 

福建省公安厅

2019101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宣传口径

 

一、流动人口定义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主体

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三、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四、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时限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五、房屋出租有关规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六、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遵循自愿原则。

七、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八、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九、居住证的办理

居住证的申领、补办、变更等的申办流程,目前仍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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