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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行政监管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12-06 16:50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保安监督管理,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保安员证核发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福建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111日印发的《关于修订保安行政监管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公传发〔2017627号)、2017517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和保安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通知》(闽公综〔2017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安行政许可备案文书

 

 

 

福建省公安厅

2019112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保安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  保安员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下列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一)保安服务公司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人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坚持公正、规范、严格、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铁路、民航系统的保安员应当参加地方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保安员资格考试,并领取《保安员证》。

第二章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以上证照,电子证照库可以提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第七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政审等依托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实施。

第八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点设在基层公安派出所,也可设置在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九条  报名点在接受保安员考试报名时,应当留取考试申请人的十指指纹信息,采集数码照片。

采集的指纹信息应当符合《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GA/T7902008)等相关行业标准,指纹信息存入当地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资料库,指纹卡编号采用“BA+“身份证号”的形式编制。

照片采集可以通过访问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获取“二代证”相片,也可以现场拍摄数码照片。采集的照片信息存入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不收费。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报名点应对考试申请人提交材料和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考试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受理的保安员考试申请,报名点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制作《保安员资格审批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考试申请: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考试的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重新核实。

第十三条  经审核准予考试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公众服务网等形式统一公布准考信息,申请人通过身份证号下载打印《准考证》,或由报名点打印准考证及时发放给申请人。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编排考场。

考试一般采用机考的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卷考,实行闭卷考试。试题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抽取,不少于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五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提前在公安公众服务网或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报名、考试地点、时间、方式、要求,领取《准考证》和《保安员证》的方式,考试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作为缺考处理;开始考试后30分钟内,参考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在保安员考试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内容包括考场纪律及考生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  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定,独立进行考试。考试作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点应安排1名以上民警担任主考,进行现场组织和实地监督;每个考场应当安排2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监考。

第二十条  机考考生应严守操作规程,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安机关考试组织单位工作原因影响考生考试成绩的,应当安排重新考试。采用卷考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阅卷评分,评分可采用机器评分或人工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及时公布成绩,并提供考生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渠道。

第二十二条  考生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向设区市公安机关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体能(跑步、俯卧撑、仰卧起座等)和技能(队列、执勤勤务、消防常识、灭火器使用等)测试办法,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保安员证并发放给考生,也可转交各报名点发放。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印制空白的《保安员证》,并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制作《保安员证》。《保安员证》不得涂改,手写信息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将考生报名、公安机关审查、成绩确认单等保安员资格考试材料建档保管。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全省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职责

各地要重视保安监管机构的设置,充实监管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职责如下:

(一)省级公安机关

1.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署,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监管工作;

2.核发、吊销、注销、撤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

3.审核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4.对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5.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重大案件,组织、协调查处跨省、市的违反《条例》案件;

6.指导全省保安协会建设、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检查、管理;

7.组织、指导全省保安服务监管民警、保安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8.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宣传工作,组织评选表彰省级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招单位”)、优秀保安员;

9.建设、维护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10.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督办各地投诉、举报案件;

11.依法开展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

1.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署,指导全市(区)公安机关开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监管工作;

2.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及相关许可项目变更申请;

3.接受自招单位的备案及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招单位跨设区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指导、协助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4.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注销、补办《保安员证》;

5.依法查处由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违反《条例》案件及跨县(市、区)的案件;

6.组织、指导全市(区)保安服务监管民警及保安从业单位、培训单位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7.指导本市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宣传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市级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自招单位、优秀保安员;

8.指导本市(区)保安服务监管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9.指导本市(区)保安协会工作和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检查管理工作;

10.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督办本地投诉、举报案件;

11.依法开展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

1.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署,依法监督管理本县(市、区)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

2.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

3.采集、审核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员、保安服务对象和保安培训单位相关信息,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及辖区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时采集、录入保安服务管理信息;

4.协助做好保安员考试、跨区备案及核发、吊销、补办《保安员证》等工作;

5.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县(市、区)内违反《条例》的案件;

6.组织、指导本县(市、区)内保安服务监管民警及保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检查管理工作;

7.做好保安服务宣传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县级先进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和自招单位及优秀保安员;

8.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本地投诉、举报案件;

9.依法开展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

1.具体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部署;

2.掌握辖区内保安服务活动的基本情况;

3.负责辖区保安员政审、指纹及照片等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4.协助受理辖区自招单位备案,督促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及时提供保安服务相关信息,更新维护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5. 结合日常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自招单位保安服务活动及保安员规范着装、依法履职等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

6.接受有关保安服务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7.依法开展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分类管理

(一)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保安服务公司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督促保安押运企业加强枪支弹药、车辆及队伍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督促娱乐服务场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加强阵地控制。铁路、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辖区保安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保安服务公司组织其保安员和派驻到本辖区的保安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和信息采集工作。

(二)规范自招单位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招单位及其保安员的监管,督促落实备案制度,按照“统一招录条件、统一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的要求,加强自招保安员管理;督促自招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应急情况处置预案,严格日常检查,加强内管内控。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2705号)有关规定,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范保安技防服务企业管理。目前已经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技防企业,要依照省厅有关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名称可不变,服务范围应统一为“安全技术防范(限于开展报警运营服务)”,主要管理人员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技防企业的任职经历视同保安服务公司任职经历;目前尚未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技防企业,若要开展此项业务,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保安”。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要派员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认真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并明确监控设备能否“留存30日以上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统一纳入保安员管理。

(四)规范设立分公司经营管理。对市场监管部门采集推送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设立分公司备案信息,属地公安机关及时将分公司纳入监管。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到我省设立分公司或派出保安员到我省从事保安服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公安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及时将《省外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或《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抄送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严禁以挂靠、承包等方式变相从事保安服务,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项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落实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息采集。要紧紧围绕保安服务基础工作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采集和维护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实时更新、维护保安管理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鲜活。省厅将保安从业人员网上信息登记等事项作为便民利民新举措,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学习便民利民举措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网上服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保安服务公司、自招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内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三)加强打击查处。要根据《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文书的要求,熟练掌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的程序,努力提高办理保安服务案件质量。要针对保安服务业和保安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加强对保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努力提高保安管理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

(四)加强队伍管理。对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背景审查,留取十指指纹,并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保安员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大力开展保安员就业技能培训,抓紧启动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拓展保安员职业发展空间。要按照公安部《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和保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要大力推进保安从业单位开展新式保安员服装换装工作,防止保安员违法违规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五)加强投诉受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福建省公安厅

20191126

 

福建省保安员证核发申请材料和程序规定

 

一、提交材料

(一)《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考试申请: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在报名时,应当留取考试申请人的十指指纹信息,采集数码照片。

以上证照,电子证照库可以提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并推行邮寄申办材料。

二、程序和发证时限。由基层公安派出所或市、县(区)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局组织考试发证。保安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保安员证并发放给考生,也可转交各报名点发放。

 

福建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对省、市、县级公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进行调整的通知》(闽公综〔201919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182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公司是指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在我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登记项目变更适用本办法。

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纳入保安服务监管。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依法开展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登记项目变更工作,维护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二)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质材料(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办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对工作经验证明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申请人无需提供,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对在办理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由当事人书面承诺后予以受理;外国人仍需要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三)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四)开展保安服务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材料;

(六)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说明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应当表述为“保安”,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

第六条  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审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下列材料:

(一)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二)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其中政审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

(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审查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对应材料外,还应审查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对在办理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由当事人书面承诺后予以受理)、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审查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二)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三)《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交到审批机关,旧正本换新本后销毁);

(四)对应变更项目材料:

1.名称变更: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

2.住所变更:提交保安服务企业住所所有权有效证明文件,租赁住所的,提交住所所有权和租赁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对工作经验证明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申请人不用提供,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对在办理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由当事人书面承诺后予以受理)。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外国人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须提供拟任主要管理人员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对在办理时限内,无法核查清楚的,由当事人书面承诺后予以受理)、在华取得的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4.服务范围变更:提交增设服务项目设备、交通工具材料;增设服务项目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增设押运服务,应当符合公安部批准的全省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规划布局要求,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本可以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但其中一个国有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应当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其中政审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5.注册资本变更:提交注册资本变化的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核查)。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或变更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保安服务公司变更,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推行邮寄申办材料,对照省、市数办发布的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以及其他证照,电子证照库可以提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单位负责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运用。

根据上级要求,目前暂不受理设立新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

第三章   审核办理

第十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在受理时实行廉洁审批告知,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捺指印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电子证照无法查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的,审核人要仔细核对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原件相符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署名字、日期,并应及时通过电子证照库、省网上办事大厅或设区市行政审批系统等平台在线登记反馈。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运营服务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一并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申请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运营服务的,相关设备应具有留存30日以上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功能。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含正、副本);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变更保安服务公司项目符合规定的,换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正本,并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变更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旧正本换新本后,旧正本销毁。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分别公开办理进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由省级公安机关依法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项目变更后15天内,按照相关规定在福建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本公司相关信息,并及时做好维护。

第十八条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公安部《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应当注销、吊销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查实,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并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者,收缴《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的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曾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副总经理(含)以上;“保安师资格证书”,在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前暂不要求,先审查大专以上(含)学历证明,待今后组织未取得保安师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证。

第二十二条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和式样表格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主要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五条  本省自贸区及受省政府委托行使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职权的地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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