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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21-05-13 17:14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下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公交管〔202030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和方法

(一)考试内容。摩托车驾驶人理论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摩托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通过路口(直行或左、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靠边停车,考试项目可设置在场地内部道路。

(二)考试评判。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于今年101日起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评判的方式,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积极推行人工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相结合的评判方式。开展下乡考试的,报厅交警总队批准后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场地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采用人工评判方式进行。

二、抓紧考试场地改造和系统建设

(一)配齐考试管理设备。摩托车驾驶人考场应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2017)等相关标准,配备人脸识别身份认证设备,在考试过程实现与身份证照片等自动比对,考场考试区、考试车配置音视频监控系统,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资料清晰反映考生及周围情况,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考试员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完整摄录考试过程,记录内容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落实考场验收责任。各地要加强辖区摩托车考场建设指导,督促每个县级车管所至少建成一个二轮、三轮车型的全科目摩托车驾驶人考场;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GA/T 1030-2017)要求,各地交警支队要于今年 930日前完成辖区摩托车考场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厅交警总队备案。

三、规范摩托车驾驶人考试组织

(一)严格考试审批。各地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的下乡考试计划报厅交警总队,经厅交警总队批准后方可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使用纸质试卷考试的,试卷由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生成,不得重复使用。各科目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资料经交警支队审核通过后,录入成绩。

(二)抓实宣誓教育。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落实新驾驶人领证宣誓前的警示教育,通过播放《生死一瞬间,你选哪一边》等交通安全教育片,提高新驾驶人安全文明素养,做到“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三)优化考试组织。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车管所申请考试,车管所应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积极推行全科目一次预约、连续考试、当日领证的便利措施,减少考生往返,方便群众考试领证。

(四)加强业务监管。各地要建立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研判机制,抽查回放不少于5%的当天考试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并生成抽查日志,记录抽查的人员、时间、数量及处理结果等台账,对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不完整的,立即停考整顿,深入查究违法违规问题;经报各设区市(含平潭)交警支队同意后,方可恢复考试。

 

 

 

福建省公安厅

20215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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