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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0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21-07-30 08:46  点击数: {{ pvCount }}

福建农林大学委员小组: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的建议》(202110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我厅积极参与《福建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的制定。根据省司法厅要求,结合公安机关职责,于20203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配合完成立法。

二、关于“把野生动物保护纳入环保督察范围,健全保护工作机制”

我省公安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扎实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一)保持严打态势。我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保持严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态势。2020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开展“春季行动”“打击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专项行动”“昆仑20205号行动、“清风行动”“绿盾行动”及“昆仑2021”等系列专项行动,不断强化打击震慑,有力维护了全省林区安全稳定。

(二)强化行刑衔接。我厅主动加强同国家林业与草原局驻福州专员办、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坚决遏制非法加工、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全省公安机关与林业、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清查饭店酒店、农贸市场等场所1.37万场次、餐馆1.95万处,与经营者签订《拒食“野味”承诺倡议书》2.3万份。2021年“清风行动”期间,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10余次,出动执法车次2905次,出动执法人员7216人次,监督检查场所3393处;“绿盾行动”期间,与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加强信息资源采集,畅通线索来源渠道,获取有效线索4条,全部交办核实。同时,加强与检、法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共研案件等工作机制,解决了疑难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

(三)扩大警企合作。我厅主动与大数据企业、电商平台及物流企业对接交流,建立双向联动机制,确立专门联系点,共建数据模型,共享情报资源,摸排可疑线索及研商风险控制策略。对网上违规发布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音视频,及时予以下架,相关账号予以封停。

三、关于“明确野生动物执法没收和善后处置规范,完善野生动物救助管理机制”

2021613日我厅与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保护森林资源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林业部门应当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需要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并依法做好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等工作”。目前,我省各地林业部门均指定专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主要是当地动物园)负责接收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

四、关于“加强公众的环境教育,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我厅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百万警进千万家”、世界动植物保护日、“爱鸟周”等主题活动,通过分发宣传彩页、设置宣传标牌、轮放LED宣传口号,以及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向公众传播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大力弘扬绿色健康的生态消费观,引导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饮食习惯。先后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福州专员办、省林业局、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到连江县等地开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色家园”等主题宣传和执法活动,以案释法、送法上门,展示了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2021年“清风行动”和“绿盾行动”期间,全省各级森林警察部门共开展宣传教育900余次,分发宣传材料4万余份,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信息91次,获得群众广泛好评。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提案建议,持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以“办大案、办铁案”为导向,“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全省林区安全稳定;加强与市场监管、林业、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检法机关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精准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规范野生动物执法善后处置及其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查获没收野生动物的保护;继续开展以案释法、送法上门等普法活动,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整体合力。

 

领导署名:黄华安

人:王颂捷、陈丽芳

联系电话:0591-87093776、0591-86295025

 

               

                              福建省公安厅

                              20217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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