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2024-05-07 14:58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内地居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应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的。
(七)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一)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向居住地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四)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逗留签注的,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一)内地居民可按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5.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探亲: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2)企业机构人员还应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 团队和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参加“琴澳旅游团”的内地居民,出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送的参团确认短信。
4.逗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应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应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随任,应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赴澳门就学,应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5)赴澳门就业,应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应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应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其他: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应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应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陪同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及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及户口所在地申请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因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困难确需代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应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五)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接受指纹信息采集,接受面见和询问。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和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申请人应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配合调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一)福建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福建省外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内地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学习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
2.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
3.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6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一)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二)批准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1.探亲签注(T):
(1)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若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4)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5)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2.商务签注(S):
(1)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团队旅游签注(L):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对参加“琴澳旅游团”人员,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琴澳旅游”的团队旅游签注,参团人员入境澳门后,7日内可以“团进团出”方式经横琴口岸多次往返横琴与澳门。
4.个人旅游签注(G):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对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试点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逗留签注(D):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6.其他签注(Q):
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有特殊情形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赴澳门参展、就医或从事演艺等活动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明文件,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其中赴澳门就医的,可以为1至2名陪护人员签发与就医人员同类型签注。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由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