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4-00051
- 备注/文号: 闽公边〔2004〕14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边防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4-2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边防总队 时间:2008-04-26 00:00
边防总队 时间:2008-04-26 00:00
各边防支队、边检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
7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于6月29日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其中涉边防行政许可的事项共有12项。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贯彻落实,结合我省边防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是国务院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要认真组织官兵学习、掌握《行政许可法》、《决定》精神,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边防行政许可行为,不断探索创新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的新机制和新办法,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依法实施边防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边防行政许可项目共有
22项(见附件表一、表二),其中,国务院《决定》设定并保留的边防行政许可事项有12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边防行政许可事项有10项。各单位应严格依法实施边防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增加、更改和删除边防行政许可项目。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中也设定一些边防行政许可项目,但这些许可项目多数被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边防行政许可项目所替代,还有一部分项目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因此,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边防行政许可项目一律暂停适用。
三要规范边防行政许可行为。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公示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警务公开栏或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依法公示相关边防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等,便于公众知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内容以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审批环节;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觑、规章因废、改、立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将修改、变更情况及时公示,真正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四要暂停边防行政许可收费。各单位在实施边防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暂停所有边防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手续费、工本费、服务费等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应严格追究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因暂停收费而放松工作要求,降低服务质量,故意刁难许可申请人,或疏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有关解决边防行政许可收费方案出台前,各单位经费短缺部分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地方财政支持。
‘
五要加强对边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各单位应于
8月20目前,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整改规范,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总队。总队将于8月份底成立检查组,对各单位实施边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公示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是否存在着行政许可收费问题。同时,对各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进行调研。
附件:边防行政许可项目
(表一)、(表二)
主题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决定通知
抄送: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省公安厅。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司令部。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司令部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
总队机关相关业务处。
(共印26份)
承办单位:司令部法制处
联系人:林金达 电话:7086154
附件
边防行政许可项目
(表一)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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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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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出境入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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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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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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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出境入境许可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3
|
随船工作证核发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4
|
船员登陆证核发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5
|
台湾船员登陆证核发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6
|
船员住宿证核发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7
|
登轮证核发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8
|
搭靠外轮许可证核发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9
|
携带、托运枪支、弹药
出境、入境许可
|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lO
|
外国人停留许可证核发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1l
|
临时入境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12
|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13
|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边防行政许可项目
(表二)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关
|
14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地
(市)、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5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沿海县以上公
安边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6
|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沿海县以上公
安边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7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沿海县以上公
安边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8
|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沿海县公安边
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19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沿海县公安边
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0
|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沿 海当地边 防
工作站、沿海县
公安边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1
|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
证核发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沿海县公安边
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2
|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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