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9-00138
- 备注/文号: 闽公内传发〔2009〕5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1-14
- 有效性: 有效
治安总队 时间:2010-01-14 00:00
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处(科)、福州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为了确保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切实消除重人重号现象,省厅要求
一、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组织对本辖区户籍窗口或办证中心所办理的对省外户口迁入、持户口迁移证多年未落户、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等特殊情况户口登记业务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核查人口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杜绝再生性重人、重号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产生。
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户籍窗口或办证中心,在人口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办理省外户口迁入、持户口迁移证多年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补开户口迁移证、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变更公民身份号码业务前,必须用PKI上部、省级人口信息库核实所办理业务是否与库内人员产生重人、重号。
三、在办理公民省外户口迁入、持户口迁移证多年未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补开户口迁移证、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等业务时,上网核实发现在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有重人、重号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属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到原编码地重新赋号或在迁入地重新生成新的公民身份号码;发现重人的,应要求当事人先注销原始信息再办理户口登记等业务。
四、从现在起至3月底,各地公安机关应对省级人口信息库中存在的省内重人、重号进行全面清理,特别要对全省推行户口网上迁移后产生的重人、重号进行认真的核查,省厅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地户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考核,对发现重人重证号的,每人次扣0.2分。第二季度起,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再产生新的重人、重号的,每人次扣0.5分。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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