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9-00426
  • 备注/文号: 闽公内传发〔2009〕223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1-14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时间:2010-01-14 00:00

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治安、社区警务指导)处、支队、科:

现将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政策实质。我省也存在因家庭内部矛盾纠纷而不愿将《居民户口簿》交与家庭中其他成员使用的问题。因此,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组织基层户籍窗口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相关文件,切实提高业务政策水平,最大限度地化解居民家庭矛盾,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开展说服教育,实行告知办法。在工作中,发现确因家庭内部矛盾,公民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及时予以帮助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经说服无效的,向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户内成员发放《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告知人,另一份留存公安机关),告知其他户内成员有权使用《居民户口簿》。如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根据公安部批复的规定,凭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情况。

三、分别情况,灵活处理。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户政工作。

1.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办证窗口可凭申请人书面报告、《告知书》等材料,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

2.申请人因离婚导致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的,需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派出所凭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告知书》等材料,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3.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需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应按照公安部批复规定,给予办理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总队反馈。

附:《告 知 书》式样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

○○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

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9]459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第三局

○○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告 知 书

编号:

居民              

      日,户口与您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户主:            地址:                             )上的户内成员向公安机关提出使用该居民户口簿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 号)的相关规定,户内成员均有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您应将居民户口簿交予户内成员使用,如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提供居民户口簿,影响户内成员正常使用的,公安机关将为户内成员单独制发居民户口簿。

特此告知。

 

(派出所行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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