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4-00035
- 备注/文号: 闽公治〔2004〕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1-14
- 有效性: 有效
治安总队 时间:2010-01-14 00:00
福州市公安局户政处:
你处《关于港澳同胞和出国人员回内地定居落户事宜的请示》(榕公户〔20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公民回闽定居落户问题。
1.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具有华侨身份要求回闽定居的,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凭经省公安厅批准、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2.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资格、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侨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定并出具不是华侨身份的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二、大陆居民往台湾定居回闽落户问题。
1.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5年以上的人员,回闽要求定居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核发《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2.大陆居民往台湾地区定居不满5年的人员,回闽要求恢复户口的,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缴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港澳居民回闽定居落户问题。
港澳居民要求回闽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申请人凭批件到定居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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