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7-00014
- 备注/文号: 闽公内传发〔2007〕2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治安总队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1-16
- 有效性: 有效
治安总队 时间:2010-01-16 00:00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1月28日,安溪县长坑乡山格村村民陈水金在该村水尾山一无人居住的民宅内非法生产鞭炮时发生爆炸,陈水金当场被炸死。
1月29日,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狮村村民戴玉清在家里非法生产鞭炮时发生爆炸,造成1人受伤。
两天时间接连发生两起地下烟花爆竹作坊爆炸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我省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仍然突出,形势不容乐观。对此,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对上述事故作出批示。1月30日,黄小晶省长就“1.29”爆炸事故作了重要批示:“年度将近,公安会同安监,全省密切关注尤其是重点区域的部位。务必将隐患消除”。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鲍绍坤批示:“请士钢同志根据两位副省长批示精神研究采取措施”。陈芸副省长批示:“转送李川副省长此批示。望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李川副省长批示:“陈副省长,此为无证鞭炮作坊,今年多个城市燃放解禁,管理更加严峻,请您也批示公安厅加强监管巡查。妥否,请阅示”。同日,李川副省长在黄小晶省长批示件上再作批示:“请安监局、公安厅认真落实黄省长的批示,确保节日的安全”。为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随着春节、元宵节临近,烟花爆竹已进入产销旺季,特别是一些地方对烟花爆竹燃放逐步实行“禁改限”、“禁改放”政策后,烟花爆竹的市场需求量、使用量急剧增加,直接诱发了地下作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反弹和回潮,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汲取上述事故的经验教训,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定稳定。
二、迅速行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按照《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涉爆涉枪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城乡结合部周边村居是否存在地下作坊进行检查。要加强入闽通道的安全检查,严防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我省。要会同安监、工商、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烟花爆竹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入手,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要逐家逐户对烟花爆竹的产销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扫除工作死角,严堵管理漏洞,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履行职责,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在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之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现有职责,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地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地下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彻底收缴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线等原材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途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省厅和省安监局正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抓紧研究解决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问题,在正式文件下发之前,对原已办理许可证和采取签注延期方式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经检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暂不作为无证企业予以取缔。
各地接此通报后,请即传达至派出所,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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