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携运、运输审批手续的通知
闽公综〔2011〕246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方便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办理枪支(含弹药,下同)携运、运输审批手续,现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第12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训练、比赛以及运输枪支活动,统一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请你们依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批工作,确保枪支管理安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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