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和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为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这一法定职责,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见义勇为确认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二、确认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举荐)
1.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新闻媒体举荐的,举荐单位或者举荐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书面举荐材料,并写明联系地址、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举荐人的签章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举荐。
2.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确认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确认材料应如实写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
3.公安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主动直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举荐。
(二)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善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连同申请资料和证据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有关警种或者职能部门在办案或者值勤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办案或者值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书写举荐报告,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直接移交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三)调查取证
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接到确认申请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调查取证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对见义勇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调查取证认为可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均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见附表2)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此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公安机关盖章后生效。一份作为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的依据;一份作为推荐表彰奖励的凭据。
(四)答复
1.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附表3),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人,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
2.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见附表4),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答复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人或举荐人,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
(五)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必须把握的要件和注意的问题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要件。必须是不负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公民,即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必须是在无保护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去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公民在履行法定义务、涉及个人利益或者相关利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视为自卫行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应当视为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遇有需要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均应当履行的规定,应当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人民警察的奖励规定办理。
(二)见义勇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保护和救助时,主观上具有正义性,目的是为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只有目的明确,态度鲜明,为维护正义,有为、勇为、智为等都符合见义勇为的主观要件。
(三)见义勇为的客体要件。见义勇为所保护或者救助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果行为人保护的是本人利益、与本人利益相关联的或者危险不是“正在发生的”,则就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客体要件。
(四)见义勇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见义勇为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施救的客观情景和客观成效。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时,其所要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面临较大危险,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维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给群众带来安全感,对社会的安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五)时效溯及力。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之内提出。对于原《条例》颁布(1998年5月29日)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进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不再予以重新确认。
(六)确认原则。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公安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公安机关承担的责任。见义勇为的确认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做好见义勇为的核实确认工作,是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基础工作的关键环节。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要主动作为,通过基层派出所、新闻媒体、基层自治组织等渠道,全面及时掌握见义勇为信息动态,积极介入,认真核查,准确定性。根据《条例》规定:不及时确认见义勇为或者确认错误的,经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或者政工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八)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县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要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凡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根据其事迹情况,依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是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并配有专兼职人员。要把公安机关承担的见义勇为工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范畴。福州、厦门、三明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向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通报见义勇为确认工作情况,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
各地在执行意见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
1.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
2.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
3.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4.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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