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客车夜间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公综〔2012〕5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点时段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9月1日0时起,在我省全面实行客运车辆夜间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制度,现就做好营运客车夜间停止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夜行客车停止运行制度。自2012年9月1日0时起,对在我省境内道路通行的7座以上客运车辆(含旅游客车)实行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制度,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接驳旅客的客运车辆除外。

  二、落实夜行客车停止运行工作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为夜间停止运行客车提供安全与服务保障。

  (一)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营运客车班次的调整和高速公路入境的引导与服务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调整省内班车的基础上,通告相关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客运企业配合调整夜间外省客车入闽和出闽的班次,使外省籍客车尽量避免凌晨2时至5时在我省境内通行;对通过调整发车时间仍无法避开上述禁行时间和凌晨2至5时过境我省的客运车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服务区或停车点休息。同时商请各相关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汽车客运站,做好我省籍相关客运车辆进站安排及返程发车时间调整等工作。

  即日凌晨2时至5时,省际口高速公路收费站要引导好经过的客运车辆并做好服务工作。高速公路部门要设置好标语、标志。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通过路面情报板等发布提示标语,对进入服务区落地休息的客车提供服务保障。

  高速公路部门要加强事故隐患点段的排查整改工作,补齐路段反光标识;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落实凌晨2至5时客车停止运行通告、引导与监督

  省公安部门要向外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送我省夜行客车停止运行通告,告知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商请其转告相关客运企业。

  各地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勤务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密度。发现违规客车要引导其停止运行,并协助做好夜间客运车辆至停车休息点或临近客运站落地休息的调控工作。同时要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省际口,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勤,禁止限行时段营运客车运行。

  公安部门要在各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国省道客车夜间休息点发(播)放有关客运车辆夜间停车落地休息制度及安全行车提示的宣传单或光盘,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意识。

  高速公路交警对货车侧面、后部反光标识缺失或不齐的,要现场纠正,责令补齐后放行。

  (三)各级政府落实国省道夜间休息区和停车休息点的治安与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要科学研判道路环境,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负责辖区内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落地休息工作,全面启动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实施24小时勤务。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装备,确定停靠地点,强化服务保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辖区内的国省道划定停车休息区域,在各省际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休息点组织力量抓好路面管控、治安巡查,督促和指导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落实好客运车辆夜间停车休息点的治安和消防管理。

  各级政府要完善客运车辆停车落地休息点的服务设施,提供热水供应、方便食品、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厕所,放置部分非处方药品的便民药箱以及防暑、保暖物品。

  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协作,确保夜行客车停止运行工作有序推进。实行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细化工作方案,广泛宣传,超前预判,未雨绸缪。在执法执勤和服务劝导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与管理处罚相结合,加强解释说服,注重热情服务,对客运车主、驾驶人、乘客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协助解决,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力求管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请各设区市公安局、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及省直有关部门在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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