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公综〔2014〕252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加强工商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2014528

福建省公安机关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公安机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整合资源的基本原则,明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安机关监管的职能和事项,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形成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二、认真做好公安审批事项清理及监管工作

(一)切实澄清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底数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本层级公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切实澄清底数,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认真做好涉及工商企业项目的审批、监管工作。要主动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二)明确本部门依法承担的监管责任

负责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要在案件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抄送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地要加强纵向、横向沟通,认真协调联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各环节衔接无间的联动机制,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监管工作要求,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要充分运用有关平台的共享信息,用好各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结合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安行政管理信息,及时分析、研判相关数据,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提高监管效率。

(二)查处无证经营。工商制度改革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门槛,又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打击非法、查处违法、保护合法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活动,做到宽进严管、文明执法。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有关公安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三)畅通举报渠道。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商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措施和要求,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加强自律,共同营造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规范地公开各事项的办事程序、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公布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提供方便群众获知办事信息的渠道。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