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带牌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公综〔2014〕484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国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摩托车管理工作,解决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摩托车“带牌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完善新车注册的查验、检测工作流程

即日起,对辖区所有摩托车经销企业新出售的摩托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的通知》(闽交警车〔201059号)要求,与摩托车“带牌销售”经销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摩托车“带牌销售”的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和违约责任。进一步完善摩托车新车注册的查验、检测工作,可根据需要从摩托车经销企业中培养查验人员,负责查验本经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对农村地区销售的非免检摩托车,摩托车经销企业要协商检测机构上门集中检测,实行“人工检验”;符合规定的,将机动车查验表、路检报告单和人工检测单装入密封袋,一车一档,交摩托车经销企业保管。

二、摩托车经销企业在销售环节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款和相关保险费用

2014101起,全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委托摩托车经销企业在销售环节代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到税务窗口代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摩托车时,摩托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代收车辆购置税款和保险费用。车辆管理所可凭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先行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经销企业在摩托车售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购车人代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并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提交车辆管理所存档。车辆管理所对逾期未提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摩托车经销企业,暂停或取消其“带牌销售”资质。国税部门要积极推广车辆购置税委托经销企业代办系统,逐步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等便民惠民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牌办证。

三、加强摩托车销售监督管理,杜绝销售未准入的违规摩托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大流通领域摩托车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经销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摩托车销售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近办牌办证

市、县国税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带牌销售”优先缴纳窗口,方便经销企业集中办理;对摩托车纳税申报时,可确定车辆类型和最低计税价格的,不再查验车辆。有条件的还应在当地交警部门设立车辆购置税款缴交窗口,进一步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各地车管所要至少设置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交窗口,推动建立多部门合署办公机制,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注册登记。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将摩托车“下乡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到摩托车驾驶人考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牌证等。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公综〔2013456号)精神,用好摩托车特殊牌证政策,在201310120141231实行摩托车特殊牌证政策期间,对有正当来源且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型,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先注册、后补税”的原则进行集中办牌办证,有效解决历史遗留无牌无证摩托车问题。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摩托车“带牌销售”日常监管机制

各级国税、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定期交换摩托车纳税、注册登记和工商监管等信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联合开展摩托车带牌销售运行情况检查,协同解决“带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摩托车“带牌销售”工作制度,建立摩托车经销企业、查验员、代办人员档案;加强对摩托车查验员的培训考核,定期抽取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查验的,取消查验员资格;督促摩托车经销企业将摩托车带牌销售的相关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杜绝违规办理牌证和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9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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