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杜绝“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厅交警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201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
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执法办案经费管理,促进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安交通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收取问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范拖移车辆费用的收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的派出所,以下合称为“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
3.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4.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本项所称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被扣留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事故现场的清障费由当事人承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本项所称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车辆从故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产生的费用。
(三)执法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机构拖移车辆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组织、机构。
(四)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拖移车辆费用。收取拖移车辆费用的执法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法定票据。
(五)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移车辆造成损坏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规范车辆被扣留、扣押期间保管费用的收取
(一)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的车辆、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包含车辆停车费及管理费。
(二)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由此产生的转运超载乘车人的费用、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的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三)执法机关扣留、扣押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被扣留、扣押车辆所载的货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但因认定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核实车辆所载货物重量、体积,以确认是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需要核实货物损失的,车辆所载货物作为涉案财物可以依法扣押。
(四)扣留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五)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领回被扣留、扣押车辆,车辆依法应当予以收缴、追缴、没收、销毁、强制报废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时限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上述领回时限内领回已解除扣留、扣押的车辆的,对解除扣留、扣押的车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规范检测、检验、鉴定费用的收取
(一)因公安交通执法需要,包括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办理交通类刑事案件,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的检测、检验、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公安交通执法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