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闽公综〔2016〕31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福建省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本规范相关表格,从省厅治安总队主页“资料下载/报表下载”栏中下载。

 

                            福建省公安厅

                             2016年1月21

福建省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公安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剧毒化学品购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大型焰火燃放、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坚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按照“谁许可、谁受理”,不得增设审批环节、许可条件,严格审批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实现高效、便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四)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第五条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托运人提出申请,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六条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2. 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由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审计报告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5年实际承担的相应级别燃放作业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的不适用此条)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燃放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燃放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任命文件、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燃放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从事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方案排名第一位)的燃放作业项目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燃放项目合同书、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6.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燃放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并提交以上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7.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2.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范围限于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计算机类)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之一:

1)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已退休人员(不超过60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人员的,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申请单位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在具备集中考核条件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七条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Ⅱ级以上(含Ⅱ级)由举办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审批,Ⅲ级以下(含Ⅲ级)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一)《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二)燃放单位相应级别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燃放单位相应数量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焰火晚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五)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六)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组织实施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七)燃放地点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还应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审批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八条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原则上不单独审批设立弩销售企业,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弩制造企业购置。

(一)弩的制造审批

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2.《申请制造弩审批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

5.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安全主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7.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8.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并附整改情况;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弩的使用审批

1.开展弩营业性射击活动,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说明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射击活动方式、人身防护措施等情况);

⑵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审批表;

⑶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⑸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⑹射击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⑺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⑻安全保卫、弩保管、顾客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并附整改情况;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开展竞技弩射活动或运动会设置弩射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说明运动会或活动规模、弩射方式等情况)

体育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文件,开展竞技弩射活动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射击场的功能区、弩储存库、靶位和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及四邻方位图;

⑷弩储存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

⑸射击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安全保卫、弩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使用批复;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并附整改情况;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级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合格的,省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使用批复。

(三)弩的进口审批

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进口弩审批表》;

2.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相关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同外商签订的弩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储存场所安装技术防范设施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放《申请进口弩审批表》。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凭本表进口弩。

(四)弩的运输审批

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受理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1.《申请运输弩审批表》;

2.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相关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和押运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放《申请运输弩审批表》。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凭本表进口弩。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经办人员核验相关证件原件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意见并签名。

对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第十条  在核查以上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人员申请材料时,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等信息系统核查其犯罪前科记录、在逃信息,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对外省户籍人员,应核验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加盖省公安厅审批专用章,核发其他许可证件及其他日常管理的审查决定事项,可使用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或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公安机关在片区范围内实施营业性射击场批准、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人员资质证明核发等省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民警应当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从业单位经营行为,不得索取、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不得违法“搭车收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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