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辖区爆破作业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2016年7月19日
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
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单位企业主体责任和公安机关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升爆破作业人员能力水平,推动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符合《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资格条件。
爆破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审批发证依托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https://www.bpzykh.cn)、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http://10.130.1.244:8080/mbxxglxt/)、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http://218.85.72.204:8001/mbxtwlfwpt),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审批管理全程监督。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法与爆破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爆破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培训单位和师资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包括自行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受委托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及行业协会组织)登记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录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简称“三员”)培训单位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录入。
第七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行业协会组织培训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应包含“教育”或“培训”内容;
(三)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资质证明,业务范围应包含爆破作业人员相关培训内容。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对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梳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三员”培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培训单位填写《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从事“三员”培训的单位,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登记录入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对符合第七条规定、从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登记录入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第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应填报《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教师推荐表》(附件2)后提交省级公安机关认定并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家由公安部认定。“三员”考核专家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第三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坚持爆破作业人员培考分离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并参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
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保障经费投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年度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类型、人数、时间、地点、经费保障等,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其中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于1月20日前汇总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应通过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结果并提交;同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见附件3),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组织爆破作业人员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遗失或损毁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由县级公安机关通过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背景审查(操作说明见附件4)。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遗失或损毁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平台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附件5)。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经培训后通过考核。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三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三)申请人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四)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五)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五)(六)项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现或原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应向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考核申请,除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并复印件;
(二)从事爆破作业经历证明,包括《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工作经历和获奖证明(没有获奖证明的可不提供)等;
(三)设计施工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学历验证须通过“学信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获取方法见附件6)。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30日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确定“三员”考核时间后,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提交考核备案信息(考核方式选择“机考”),并在考核15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附件7)报省级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填写考核备案信息时,考核专家人数应选择3人(含)以上。
省级公安机关统筹确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时间后,组织考核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提交考核备案信息(考核方式选择“笔试”),并在考核20日前将《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考核10日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考核分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面试考核应经2名(含)以上考核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讨论评分,给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三员”面试考核应经3名(含)以上考核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集体讨论评分,给出及格或不及格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束10日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结果,并在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结果。
第四章 爆破作业人员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申请人经考核合格且公告无异议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信息,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及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原证并制发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单位的,向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复印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原证并制发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其中,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因毁损申请补发的应交回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提交复印件。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发现爆破作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对复核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人员信息。
爆破作业人员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人员信息。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人员信息。
第五章 爆破作业人员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使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https://10.1.3.210/gabmbweb/)中的“人员信息核查比对情况查询”模块,按照《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操作说明》(附件8),核查处理系统比对发布的问题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对核查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人员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一)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
(二)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注销人员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省级公安机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2.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教师推荐表
3.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
4.背景审查操作说明
5.《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6.学历验证说明
7.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备案表
8.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