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现就服务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指定爆破作业主体。重点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可自主选择自行实施爆破作业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爆破作业。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对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重点项目爆破作业活动,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爆破作业单位。严禁以人员“挂靠”、二次委托等形式,变相将爆破作业项目层层转包给其他爆破作业单位或不具备爆破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严禁指定民爆物品销售主体。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可自主选择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购买民爆物品。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申请时,不得指定民爆物品销售单位,不得随意增设审批环节、许可条件。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承接重点项目的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有多个民爆物品储存库的,申请购买、运输民爆物品时,在不混装、不超载前提下,可分别开具运输证,并由同一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厢式专用车辆承运。
三、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重点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动服务,确定专人负责对接重点项目爆破工程,积极帮助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范围内设立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各地要提前做好储存库建设的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予以验收;项目工程结束后,应督促及时拆除。对跨县区爆破作业的,设区市公安局要本着“方便企业,有利监管”的原则,协调办理民爆物品相关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跨设区市的,可提请省厅予以协调。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符合条件,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除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确需对民爆物品实行特殊临时管控措施外,各地不得随意暂停重点工程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活动。
四、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各地要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爆破作业活动及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严格落实民爆物品保管、领取、发放、使用、清退等制度,确保安全。在日常行政执法中,要注意把握处罚尺度,对轻微违规问题,要慎用停产停业处罚措施。对各地民爆物品行政许可工作,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对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要依纪严肃问责。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福建省公安厅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