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公综〔2017〕232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201778,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严格贯彻执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对规范射钉器射钉弹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行为,强化我省公共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熟记相关条文并准确适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推送短信微信等形式,全面组织开展《规定》主要内容的社会宣传工作,帮助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规定》的相关要求,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二、以贯彻执行《规定》为契机,全面强化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将管理的射钉器范围限定为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射钉进行紧固作业的工具。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综治、工商和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邮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号)、《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3号)和《规定》的要求,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射钉器射钉弹的安全监管。一是严格按照《射钉器》(GB/T 18763—2002)国家技术标准,对辖区内所有制造、销售的射钉器进行全面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变射钉器结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由质监部门责令制造、销售企业限期改正。二是对制造、销售5.6毫米射钉弹(S5型)的企业,要纳入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管理,对未取得《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或者《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擅自制造、销售5.6毫米射钉弹的,一律责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收回所有5.6毫米射钉弹,并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对制造与制式枪支口径不同射钉弹的企业,要纳入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监督射钉弹制造企业在购买、运输点火药、发射药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将所制造射钉弹的品种、规格、单发装药量和制造、销售数量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四是要严格按照《射钉弹》(GB 19914—2005)国家技术标准,对射钉弹进行全面检测,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超大威力射钉弹的,要由质监部门立即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全部予以收回。

三、严格加强监管,全面落实射钉器射钉弹购销实名登记和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行购销实名登记管理是加强射钉器、射钉弹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掌握射钉器、射钉弹流向信息,及时查处违法改制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射钉器、射钉弹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射钉器、射钉弹生产、销售单位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定期检查内部安全管理和流向信息登记等制度落实情况。严格督促落实射钉器、射钉弹实名购买、销售管理制度,督促射钉器、射钉弹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建立射钉器、射钉弹购销使用报告制度,并按照要求将相关销售、使用、报告信息录入或上传至全省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射钉器、射钉弹的,应当留存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客户信息,并保留两年以上备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处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于830日前报省厅治安总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公安厅

                         20177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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