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公综〔2017〕343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公安厅

20171127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计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计分,是指爆破作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分数记载的形式进行区分管理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四条  管理计分以自然年度为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所计分数清零。

第五条  同一爆破作业单位在同一个周期内被计分5次以上的,从第6次起双倍计分。

第六条  管理计分依托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实现自动统计。

 

第二章  计分事项

第七条 单位未通过“一体化”平台上传自查记录、隐患整改方案、结果的,每缺以下一项次,对当事单位计1分:

(一)每月至少1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检查记录。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

(三)每次问题隐患整改结果确认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有以下重大问题隐患的,每一项次对当事单位计2分: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存在重大问题隐患:1.外部安全距离发生改变,导致不符合规定的;2.擅自改建储存库结构的;3.值守人员脱岗的;4.双人双锁不落实的;5.不如实登记进出库情况的。

(二)爆破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问题隐患:1.爆破作业(含安全监理)人员不在岗的;2.使用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的;3.民用爆炸物品不按规定清退回库的。

(三)单位自查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

第九条  单位或所属爆破从业人员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被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次)对当事单位计3分。

单位及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受到处罚的,应分别计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每一项次对当事单位计5分:

(一)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发生亡人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单位及所属爆破从业人员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被刑事立案的。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计分情况,对单位实行蓝、黄、红三级管理。被计分5分以内(含5分)的,为蓝色管理等级;被计分6-10分的,为黄色管理等级;被计分11分以上(含11分)的,为红色管理等级。

第十二条  管理等级与公安机关检查频度挂钩,对蓝、黄、红不同管理等级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对蓝色管理等级单位,公安机关作为“双随机”检查对象,实施随机抽查。

对黄色管理等级单位,在“双随机”检查基础上,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设区市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红色管理等级单位,在“双随机”检查基础上,县级公安机关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设区市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厅视情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管理等级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挂钩。其中,红色管理等级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可综合其违法情节等,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黄色管理等级单位被计分满6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资质升级的,应组织专家实地检查该单位爆破专用设备实际到位情况,对申报的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对红色管理等级单位被计分满11分或单次被计分5分之日起1年内申请资质升级的,应组织专家实地检查该单位爆破专用设备实际到位情况,对申报的业绩进行逐项核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全省爆破作业单位管理计分工作,由省厅治安总队组织实施。

全省公安机关依托福建省危险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管理计分,实现智能化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应实时上传日常检查记录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刑事立案决定等与管理计分有关的材料,同时指导督促辖区爆破作业单位及时上传单位自查记录、整改情况等有关材料。

爆破作业单位应实时将单位自查、问题整改、落实制度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被刑事立案等情况实时录入“一体化”平台。

第十六条  管理计分的依据:

(一)单位自查、整改的记录(未上传的视为没有)。

(二)公安机关检查记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刑事立案决定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计分单位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计分的,取分值最高一项予以计分。

第十八条  本计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