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动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向纵深开展,不断提升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线索,省厅再次修订了《福建省公安厅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福建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行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贩毒、爆炸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根据公民举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实相关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员:
(一)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二)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15000元;
(三)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四)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气体类枪支2支、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30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下(均不含本数)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手榴弹1枚、军用枪1支、火药类枪支1支、气体类枪支2支、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30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均含本数)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六)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七)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涉刀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八)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照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但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0元。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各地认为需由省公安厅负责奖励的,须填写《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承担。《福建省公安厅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闽公综〔2013〕644号)同时废止。
附 件
填 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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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奖励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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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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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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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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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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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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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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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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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物品种类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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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的主 要情 况及 核查 情况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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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 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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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公安机 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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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公安 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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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公安厅直接核查的,不须签注设区市公安机关意见。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网站
各省市区公安厅网站
厅属单位及各设区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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