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加强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范。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祈福觐香、礼拜、商业促销、开业仪式、民俗活动、观景游览等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应急管理、宣传、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市场监管、国安、商务、文旅、卫健、体育、文物、气象、网信等有关部门的常态化对接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对活动方案及活动情况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并共同研究,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每半年应组织召开至少一次部门联络会议,通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计划及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办者整改安全隐患。遇有重大安全问题,应当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召开安保协调会,联动解决安保问题。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具体承办者承担安全责任。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以其名义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者应当对参加活动的人数进行预估。预估人数应当是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数量总和,包括活动现场演职人员、工作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
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入场人员的票证管理措施。票证管理包括: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处理措施、票证对应方位或区域标志,入场的起止时间,入场须知及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入场票证应当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车辆通行证应区分种类,贴印车辆号牌号码,标明通行线路和停车区域。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等措施,包括:
(一)对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核准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核准容量、危及人身安全等问题,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各项安全任务和岗位安全责任人。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主管安全的专门人员,每年度举办3次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定期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
第十二条 在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民警报告。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所使用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时设施的搭建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始的24小时前完成。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所管理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的需要和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派员监督安检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从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雇佣相应数量的保安员开展安全护卫工作。保安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持证上岗。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十七条 承办者应当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倡导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参加人数、活动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等购买大型群众性活动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在教堂、寺庙、广场、商场、景区等固定场所举办的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公安机关应督促场所管理者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场所管理者应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的形式、内容、人数等情况。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承办者按《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闽公综〔2015〕315号)要求,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申请安全许可时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对以下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
(一)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数量、主要人群年龄及组成结构,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二)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桥梁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情况;
(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电、油、气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
(四)临时搭建设施、展品贵重程度、危险程度;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
(六)天气或其它因素及可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情况;
(七)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车辆数、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管理,入、退场车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程度等。
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踏勘调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走访调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基础资讯;
(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成立专业评估小组,对承办者提交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并针对报告提出的主要风险点和消除风险隐患措施,督促活动承办者进行整改落实;根据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做到警力精准布设、风险有效管控。
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研究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和需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事项,形成完整的、说服力强的风险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活动具体承办部门或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针对活动的性质、内容、敏感群体、安全形势及天气、交通、场地、环境、人流等因素,综合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承办者立即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五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应对承办者上报的预计人数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确定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未当场予以书面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治安、交警等警种,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填写检查记录。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突出便民利民服务,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将许可期限控制在法定期限50%(3日)以内。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3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三十二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节假日和重要民俗节点为重点,会同民宗、文旅、商务、体育、住建等部门,深入寺庙、教堂、景区、广场、商场、村居(社区)等区域部位,对祈福觐香、礼拜、商业促销、开业仪式、民俗活动、观景游览等群众自发聚集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将摸排掌握的活动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安全监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针对每场活动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以及相关警种的职责任务,按照“一活动一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因地制宜调整措施,科学部署警力,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完备的应急处置预案,确定指挥人员,明确处置流程,备足应急力量和装备,确保一旦有事,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化解。政府牵头举办的重大活动,事先应当组织应急处置演练,对安保措施进行事先检验,通过演练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现场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和措施,防止拥挤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存在严重风险隐患、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承办者停止举办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参加学习培训活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预先告知制度,对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督促承办者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过程中,对承办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良安全行为,应当登记造册,加强安全监管,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坚守安全红线。对参与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治安秩序、现场秩序,不接受安全检查、不服从安全管理等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特别是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普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票证进行安全监管,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或者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证件的制作、管理、发放,由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件制作、管理、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不销售门票但对社会公众开放,且参观群众较多的活动,可要求举办单位根据活动现场可安全容纳人数,现场发放相应数量的赠票,群众凭有效证件领取,以有效控制人流总量。
第七章 安全规范
第四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有效活动面积是指活动场地总面积减去现场各类设施占用面积后的实际可用面积。
第四十三条 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事先取得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认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一区位的座椅摆放不得超过20排、26列,同排座椅之间应予以固定;
(二)在封闭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内。万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具备四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内。
第四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应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且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划出一定区域作为安全缓冲。
第四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疏散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至少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通道畅通。
室内或者夜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确定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等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和铺设的线路、管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活动现场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器设备。
第四十七条 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活动现场,承办者要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安排足够的安保人员值守。
第四十八条 在水上、海上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督促承办者提前对水面水流、沿河沿岸、有关桥梁及群众观看点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隐患,设置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对人员可能大量聚集的临水地带,应设置警示标牌及硬隔离设施,组织足够力量维持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督促承办者预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船艇、设施设备和人员,及时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别是灯会、庙会、展销会等人员容易大量聚集的活动,应采取设立观察哨、视频探头巡视、出入口计数、热力图分析等方式,加强对现场人数的统计,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核准人数时,应督促承办者立即停止人员进入,并采取分流限流、单向通行、外围疏导等措施,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告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的;
(二)未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告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超过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
(四)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
(五)不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
(六)未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治安缓冲区域或者在该区域开展活动的;
(九)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五十六条 违反《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30日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应提请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活动实施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内部举办的不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在宾馆饭店、会议中心、文娱场所、商贸场所、公园景区举办的不需要进行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预计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7日,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指导承办者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省厅发布的《福建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闽公综〔2015〕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