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公综〔2019〕261号

各高速交警支队: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等,省厅修订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1521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

2019102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高速公路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大队申请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支队提出申请:

(一)施工连续工期超过60天的;

(二)施工作业占用道路长度超过3000米的;

(三)施工作业涉及2个以上高速交警大队辖区的;

(四)因施工作业需要双向封闭高速公路的。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向高速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申请报告,内容要素包括施工项目、施工时间、施工路段、占用道路情况等;

(二)施工作业路段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及方案图、应急处置方案;

(三)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附委托书。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标注提交时间(具体到日),并由提交人签名。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施工申请模块)提出申请并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与书面提交申请的办理程序相同。

第五条  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公安内网或者政务网等渠道核查以下信息:

(一)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材料。

高速交警部门经核查,发现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无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变更或者重新提交。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的,高速交警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勘查,查看道路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特别是作业控制区(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是否设置,各区域设置长度、限速标志设置、安全设施布置等是否合规。

第八条  经高速交警部门审核确认申请材料合法有效,且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应当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施工单位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方式。

第九条  高速交警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期间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施工作业路段的交通安全布控,施工期间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施工作业应当在每日18时前结束,夜间原则上不施工。国家法定节假日、恶劣气候及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施工。确需夜间施工或保留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规范设置相应的灯光照明及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

(二)遇紧急情况或者重大警卫任务需要暂停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高速交警部门通知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协助做好路面安全畅通保障工作。

(三)需要封闭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四)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等公共行业标准,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或安全防护设施移动或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告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予以恢复或重新设置。

(五)施工期间,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车辆及驾驶人、机械及操作人员应在作业控制区内作业。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施工作业车辆及机械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同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操作规程规定。

第十条  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作业路段交通安全布控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布控方案的,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施工路段所在的高速交警部门要联合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检查重点包括:

(一)施工地点、时间与批准决定是否相符;

(二)施工路段安全员是否到位;

(三)是否严格按照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车道渠化设施规格及布置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四)施工车辆及驾驶人的牌证是否齐全、有效,施工车辆、机械作业时是否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施工路段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高速交警部门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高速交警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并告知施工路段所在地的高速交警部门。经作出批准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通行要求后,尽快恢复正常通行秩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需要延期施工的,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并办理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完善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档案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完成归档工作。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档案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施工申请报告;

(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材料;

(三)施工作业路段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及方案图、应急处置方案;

(四)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受理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

(七)施工许可决定书及送达材料(若自取需施工企业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若邮寄附回执单);

(八)施工安全规定及送达材料;

(九)施工安全整改意见通知书及送达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1022日起执行。省公安厅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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