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的通知
闽公综〔2020〕185号
相关解读
- 《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政策解读 2020-08-25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治安系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厅。
福建省公安厅
(此件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治安系统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依申请事项
一、严格收件受理环节管理。落实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省厅规范性文件要求,严禁在专门行政服务管理场所(包括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户籍窗口)以外场所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的便民服务、提供上门服务事项除外)。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严禁不予受理不出具书面凭证、不说明理由行为。
二、严格审核审查环节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严格履行核查职责
三、严格审批决定环节管理。应严格按照承诺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严禁超期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因工作需要授权的,应当书面授权明确;未经书面授权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四、严格行政审批服务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规范审批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公安机关印章。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外,作出准予审批决定需要颁发相关证件的,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不得使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印章或专用章。依法委托实施的许可事项,可以使用
五、严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委托事项,应加强监督检查,综合采取网上巡查、案卷抽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隐患。对下放审批权事项,应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委托事项,委托机关应定期抽查受委托机关审批案卷,抽查比例不低于
六、严格落实涉企违规收费
七、严格依法办理备案事项。要本着
八、严格落实简化证照材料规定。按照公安部、省厅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规定,对特定证明事项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系统进行核查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照本地
九、严格网上审批办理。除涉密敏感事项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应入驻
十、严格推行廉政告知制度。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通过当场、网上或邮寄送达等方式主动向申请服务对象提供
附件:
附件
编号: 公号〔××〕 号
感谢您(你们、贵单位)对治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坚持
公安机关专用举报电话: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
如果您(你们、贵单位)发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按规办事,利用职便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网站
各省市区公安厅网站
厅属单位及各设区市公安局网站
网站标识码:3500000030
闽公网安备
35011832008-00004号
ICP备案编号:
闽ICP备09008945号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 邮政编码:350003 网站访问 22335045 次
主办:福建省公安厅承办: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