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
闽公综〔2021〕51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和我厅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门研究,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达成共识。为统一执法标准,体现合法、慎用、过罚相当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源头管理。厅交警总队要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库中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规定内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前2个月,应当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交通参与者知晓应当或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类型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规范办案程序。“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将减损被处罚人权益,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严格事实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车辆状况(营运车、拼装车、报废车)认定和驾驶人酒驾情况的检测、鉴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特别是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较高(A1A2A3B1B2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说明理由。

四、体现过罚相当。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暂扣,而将机动车交给对方驾驶的;

(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但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有效且准驾车型与所驾驶校车相符的;

(三)在规定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含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小型载客汽车超过规定时速50%(含50%)以上未达80%(不含80%

(四)在规定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含60公里/小时以下道路上,小型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超过规定时速50%(含50%以上未达80%(不含80%的。

 

 

 

福建省公安厅

20213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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