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规范执法管理,提升城市停车秩序管理水平,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的统一部署,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治理查纠违法停车执法不规范问题,促进交警、辅警执法规范、文明、合理。现将《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林鑫,电话:87099044。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成果,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更加精准把握执法尺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厅决定即日起至9月在全省开展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为确保工作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群众点题、部门整治、纪委监督、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系统推进、开门整改,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说理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着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不到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违法停车查处不规范等问题治理,统筹疏堵保畅和违法治理,推进查处违法停车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合理,引导驾驶人依法依规停车,促进违法停车现象减少,实现查处违法停车执法“三下降、两提升”目标,即:实现城市道路违法停车查处总量下降10%以上;城市道路夜间违法停车查处量下降30%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违法停车查处量下降30%以上;群众对查处违法停车执法满意度明显提升;城市停车秩序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三、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许耀鹏任组长,厅交警总队张天景总队长任副组长,厅督察总队、交警总队、法制总队、宣传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工作专班挂靠厅交警总队,傅仰余副总队长任专班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加强组织,周密部署,超常规运作,强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进度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前)。结合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聚焦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短板,深入开展摸排,综合调研分析,科学制订方案,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类别、道路条件和群众停车需求,分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及序时进度,迅速组织部署。
(二)强力推进阶段(8月底前)。通过“项目化推进、流程化运作、清单化管理”,层层推进、逐项落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治理过程邀请群众参与,治理结果接受群众评判,提升治理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巩固深化阶段(9月底前)。向社会发布成果清单,接受群众检验。开展成效考核,抽查治理情况,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形成总体评价。查摆、剖析问题原因,深化治理举措,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改
1.全面排查。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是否合理,是否根据住宅小区特殊停车需求和周边道路实际条件做到“应划尽划”;排查禁停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因地制宜按时段实行精细化停车管理;排查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违法停车数据采集量过大的异常情况;排查违法停车取证设备(含移动摄像、警务通等)采集的违法照片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与《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426-2017)的要求。排查结果应形成清单,列明项目内容和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负责单位和负责人。排查工作应于6月15日前完成。
2.立整立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组织专班专人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立即停用,整改完成,并经复核确认后方可重新启用。整改情况应与排查清单逐项对应,对账销号。整改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设置监控设备
1.依法依规设置。设置查处违法停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严格落实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要在设备设置路段开展现场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后放行,非必要不予罚款处罚,不得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进行罚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自启用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要及时评估,执法效果不明显的(如违法数量未下降,或者交通违法导致的事故量无明显变化等),要视情决定是否停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继续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加强警示教育或者采取交通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及时调整不合理设备。对同一监控设备查获的违法停车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投诉意见多的,应当综合分析该执法地点的违法停车成因、执法效果、管理措施等,通过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区域、设置隔离设施、调整通行规则、增加诱导提示等方式,解决执法效果不佳问题。省纪委监委网址已向社会公布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的监督举报方式(电话:12389;网络:www.12389.gov.cn),各地要认真处理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妥善解决。
(三)开展人性化执法
1.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民警现场执法时,对于在现场的违法停车驾驶人,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车站、商超、医院等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周边道路以外的道路,原则上夜间20时至次日凌晨7时间(具体时间段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的违法停车行为不予罚款处罚,节假日、周末的夜间停车时段可适当延长;对于背街小巷、断头路、小区道路(消防通道除外)等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但上述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除外。
2.首次违法书面警告。要实施查处违法停车“首次违法警告”(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将另行下发)行政处罚机制,对违法停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三个月内车辆在本县级辖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所涉及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在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前三个月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处罚。对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情形的,现场执法纠正违法过程中,应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予以书面警告教育后放行;对非现场查纠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有人、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在系统中保留“首次违法警告”记录。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订人性化管理措施,并及时通过报纸、媒体、官网、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违法处罚
1.强化录入审核。违法停车信息在录入系统前应当实施审核,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录入:一是使用未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或与备案编号不一致的设备采集的执法证据照片;二是违法停车证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是多次录入的同一机动车在同一天内同一地点的违法停车数据;四是居民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含虽在小区外,但在建筑红线范围内区域);五是符合本方案不予查处情形的;六是其他明显不影响道路通行的。
2.严格依法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调查、收集违法停车证据资料。严格落实辅警、协警不得单独对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的规定。要准确认定“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行为,不得对“不按规定停车”违法行为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实施处罚。对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要在处罚的基础上,及时拖移违法停车车辆。
3.依法告知提示。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告知申诉渠道。拟对当事人违法停车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各地要站在维护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大局的政治高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加强对顽瘴痼疾整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和处罚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更高质量执法的新要求。
(二)文明执勤执法。要正视治理违法停车面临的执法难点,将宣传教育、提示引导、现场执法有机结合,既要严格规范公正,更要理性、平和、文明柔性执法;既要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更要引导驾驶人合法停车,预防违法现象发生,力争执法活动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省纪委监委门户网站将设置专栏,动态公布治理情况、实时接收群众意见。各地要畅通社情民意,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全省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得到显著提升。
(三)完善考核机制。要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的执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从事后处罚转变为源头引导,从评价执法对错转变为评价执法效果,坚决避免单一以处罚数量作为纠正违法停车的评价依据,进一步提升停车管理、执法服务工作水平。要做好执法保障、联勤联动、信访化解等工作保障,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避免民警有怨气、群众有意见。
(四)严格纪律要求。省厅将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效果不佳、因执法不当引发负面舆论炒作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视情开展提级督办和挂牌督办;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等不作为、懒作为的,直接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乱罚款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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