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省厅结合我省近年来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经2021年11月8日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同时废止。
接通知后,请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及时调整窗口服务办理须知、服务指南等,确保落地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治安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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