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改不予签发出国(境)证件决定书制作使用说明的通知
闽公规〔2023〕2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精神,现将我厅《关于规范不予签发出国(境)证件决定书(式样)的通知》(闽公综〔201776号)附件2“制作使用说明5告知事项中行政复议机关修改为作出不予签发决定的出入境管理机构所隶属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福建省公安厅

202311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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