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厅属各单位: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我厅2021年9月29日修订印发的《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闽公综〔2021〕248 号)相关规定与《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不一致,存在较多冲突。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
福建省公安厅
2024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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