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挥签证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好源头控制和相关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外国人签证证件工作规范》、《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工作规范》,制定《福建省公安机关邀请外国人来华单位或者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出入境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2014年5月30日
福建省公安机关邀请外国人来华单位或者
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邀请外国人来华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登记备案和邀请单位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公安部《外国人签证证件工作规范》、《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邀请单位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二)个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为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及其延期、换发、补发和为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被授权单位除外)或者个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邀请单位还应接受信誉等级评定。
第四条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是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机关,我省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和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签证机关)是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签证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邀请单位还应接受信誉等级评定。
具备条件的,可以登录“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按照网上要求下载《备案表》,在签字、签署《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到辖区的签证机关递交相关材料。
前往签证机关办理的,按以下途径提出:
(一)属于单位的,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签证机关提出;
(二)属于内地居民的,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地辖区的签证机关提出;
(三)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向常住地签证机关提出。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限:
(一)为外国人在境外申请签证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在向外国人发出邀请函件、证明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以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为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的,应当在外国人抵达口岸前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为已入境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应当在递交申请材料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邀请外国人来华的情况说明函;
(二)填写《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
(三)属于单位的,除了交验外事联络员身份证以外,根据各单位的性质,交验能够证明本单位属性的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等;
(四)属于内地居民的,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本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于境外人员的,交验本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和住宿登记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签证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与申请签证证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签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通过后发给回执,并确定备案号。
第九条 《备案表》上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签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登录“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单位外事联络员或者本人凭备案号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重新填写《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由原签证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
登录公安公众服务平台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完成网上变更登记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一)单位名称、法人变更的;
(二)自最后一次为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再次为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证件的;
(三)被取消备案资格满一年的。
第三章 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来华外国人宣传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出入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外国人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邀请来华外国人发生死亡、失踪、事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患开放性肺结核、严重精神疾病或重大危害传染病等情形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签证机关书面报告,必要时向签证机关提出办理停留证件申请: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工作单位的;
(二)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提前离开学校的。
第十三条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对外国人拟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住宿的,应当告知并敦促其或留宿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到其住地辖区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二)告知外国人在华停居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停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三)告知外国人在规定的停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对需要继续在华停居留的外国人,应当提前办妥签证证件。
第十四条 按照“谁签发、谁把关,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函件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弄虚作假骗取签证证件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来华外国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对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场所住宿或者居住的,应当定期对其住宿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第十六条 邀请单位应当推荐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练掌握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有关规定的国内居民担任外事联络员,负责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等事宜。签证机关对单位推荐的联络员发给《外事联络员工作联系卡》。邀请单位应当为外事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年常驻外国人在5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制定外国人入出境事务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外事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入境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
(二)对本单位邀请的外国人建立相关档案资料,掌握他们的居住地、停居留有效期、联系方式、工作情况等;
(三)自觉接受签证机关有关出入境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四)接受签证机关的备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外国人案事件;
(五)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外国人管理的其他工作。
外事联络员离职,应当在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上交《外事联络员工作联系卡》,并由单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八条 已办理备案的单位,对邀请外国人来华管理工作情况,应当建立各类台账。每年元月10日前向签证机关递交书面工作情况报告,并填写《备案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情况统计表》(附件3)。
签证机关定期对本地外国人管理工作情况和联络员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权益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以及申请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四)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
对执行特殊签证政策的国家人员,以及签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外国人,应由外国人本人向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个人,凭备案号、个人身份证件和邀请函件等可以在外国人拟居住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且为本人邀请的外国人代为申请签证证件。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由本单位外事联络员凭备案号、《外事联络员工作联系卡》、身份证等,可以在外国人拟居住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且为本单位邀请的外国人代为申请签证证件。
第五章 等级评定及其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制定备案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4),并建立信誉等级评定数据库。签证机关应当将评定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签证机关应将日常管理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相挂钩,以备案单位初始备案资料为原始档案,实时动态评分。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在每年2月份完成,登记备案未满1年的单位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备案的单位可在(协助)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过程中,免予提交本单位的相关资料。信誉等级评定可以作为其邀请的外国人停居留期限的主要依据。执行特殊签证政策的国家和人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信誉等级评定划分为四级,即:总分90分以上为“优”等级,总分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等级,总分60分至79分的为“一般”等级,总分59分以下的为“不良”等级。对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参加等级评定的单位,按照“一般”等级审发签证证件。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关对评定为优等等级的单位所邀请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提供以下便利:
(一)对需要提前领取证件的,签证证件申请不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紧急情况,根据实际按急件办理;
(二)对本单位邀请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本人申请签证证件的,签证机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本项不适用于口岸签证);
(三)对需要换发签证的,从宽掌握;
(四)在签证证件的有效期限、入境次数、停留期限等方面,可根据需要,在两个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签发。
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等信誉等级的,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验收备案的,可在全省范围内代办本单位邀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签证机关对评定为良好等级的单位所邀请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提供以下便利:
(一)对需要提前领取证件的,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证件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紧急情况,根据实际按急件办理;
(二)对本单位邀请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本人申请签证证件的,签证机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本项不适用于口岸签证);
(三)在签证证件的有效期限、入境次数等方面,在公安部两个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签发;在停居留期限方面可予以签发90日以内的签证及3年以下的居留证件。
第二十八条 签证机关对评定为一般信誉等级的单位所邀请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在停居留期限方面可予以签发30日以内的签证及1年以下的居留证件。
第二十九条 签证机关对评定为不良信誉等级的单位所邀请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的,采取以下从严把关的措施:
(一)在受理签证证件申请时,要求申请人和邀请单位联络员接受面谈;
(二)从严审核各类材料,要求邀请单位对所邀请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
(三)在审发签证证件的有效期限、入境次数、停留天数等方面从严审批,必要时按规定附加指定入境、出境口岸。
第三十条 对连续五年没有为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证件的或者连续两年评定为不良信誉等级的单位,签证机关可以撤销其备案登记。因连续两年评定为不良信誉等级被撤销备案登记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以内”、“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但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华侨。
(三)被授权单位是指依照外交部《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有权审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邀请确认函》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