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福建省中小学校幼儿园保安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保安员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有效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保安员管理,维护校园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学校保安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安员要依法加强校园及周围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以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学校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 保安员上岗条件
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要经公安机关严格政审,保安服务公司严格把关、择优聘用。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男性,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 至55周岁,身体条件好的,可以到60周岁,初任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
(三)品行良好,无劣迹行为;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被吊销保安员证记录。
第六条 学校保安员上岗前须参加保安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并经设区市公安机关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 学校保安员须配备橡皮警棍、辣椒水、强光手电等必备防卫器械。
第三章 保安员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出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校园及其周围开展治安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上、放学时段维护校园出入口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四)发现和制止发生在校园及其周围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六)收集、报告校园及周围治安动态和信息;
(七)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保安员执勤规范
第九条 保安员上岗时,应着全省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带全省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携带必备防卫器械,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开展工作。
第十条 按时上下岗、交接班,在学校规定学生进校时间前20分钟到岗,放学20分钟后再按有关规定离岗,不迟到、早退、脱岗,不得在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上课期间,应加强门卫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出,做好校园值守、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上、放学时,应到学校出入口疏导车辆、人流,严密监控出入口周围动向,发现可疑情况,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或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迅速正确使用防卫器械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熟悉学校物防和技防设施配备,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保安防卫器械,基本掌握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报警和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巡视、处理,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第十五条 文明执勤,言行规范,严禁下列行为:
(一)粗暴无礼、嬉戏打闹;
(二)滥用防卫器械;
(三)酒后上岗;
(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五)扣押他人证件、财物;
(六)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八)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九)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以及学校明确规定保密的信息;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保安员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保安员要自觉接受、服从保安服务公司、学校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与学校签订规范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依合同开展保安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安服务公司要为保安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学校保安员纠察制度,派出纠察队伍定期不定期开展纠察工作。每年至少对学校保安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保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与学校加强联系沟通,制定保安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学校要主动参与保安员管理,加强对保安员在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向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员日常表现情况。对维护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作出贡献的保安员,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予以调整、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校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强化学校保安员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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