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具有环境全封闭和管辖区域跨行政区域的特点,根据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特点,为统一全省高速公路案件管理,现就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执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所属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以下称高速公路支队、大队)管辖区域,由福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以下称交警总队)依法指定。
高速公路支队、大队管辖区域调整的,交警总队应当及时告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二、高速公路支队、大队办理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行政案件,执法权限分别相当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高速公路支队、大队办理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案件,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分别报高速公路支队、大队队部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
四、当事人对高速公路支队、大队所作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高速公路支队、大队队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规定,分别由高速公路支队、大队队部所在地对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就高速公路支队、大队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高速公路支队、大队队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规定,分别由高速公路支队、大队队部所在地对应的集中管辖法院受理。
五、高速公路支队、大队办理辖区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分别由高速公路支队、大队队部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立案,向对应的设区市检察机关、县(市、区)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由对应的设区市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审判。
高速公路支队、大队辖区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高速公路支队、大队应当按规定先期处置,根据管辖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通〔1999〕238号)同日废止。
附件:福建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2025年11月5日
主动公开
(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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