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校春代表:
《关于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的建议》(第15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给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清洁能源(LNG等)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具有排放少、污染小的优点,作为传统能源汽车的替代品,能带来更高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您提出“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的建议对交通运输领域减排工作提供了积极的借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近年来,我厅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货车通行管理政策,于2022年10月1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闽公交警传发〔2022〕168号)。其中,重点规定了对新能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除外)在城市道路赋予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通行权,同时限制中型及以上燃油货车在城市重点区域道路通行范围。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做好柴油、清洁能源、新能源重型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尾气污染排放调研工作,综合分析研判城市核心敏感区、古城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及道路承载能力,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货车禁限行政策,促进推广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减少尾气排放与保障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的统一结合,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领导署名:胡 楠
联 系 人:李宇聪、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9136、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