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龙华代表:
《关于立法对驾乘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处罚的建议》(第1574号)由我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佩戴头盔是保护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有效措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能有效减轻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所受伤害,降低伤亡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推动工作,202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是该行动的两个重要内容之一。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从2024年3月起,每周通报各设区市及其辖区县“两轮车”(含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
在推动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方面,除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外,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制定我省“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方案;细化“两轮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测评要求;将电动自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列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考评范围,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二是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活动,拓宽宣传阵地,创新宣传形式,增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意识。三是突出重点源头,依托学校、企业,加强对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快递、外卖骑手等重点人群规范佩戴头盔的宣传、引导。四是坚持协同共治,积极争取工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快递等行业协会支持,推动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配备头盔;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模式;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推行带头盔销售,鼓励在学校、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等场所推行头盔“租借”“共享”模式;支持爱心企业为在用电动自行车捐赠头盔。
二、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情况
目前,法律和国家、省级层面的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的规定。但我省福州、宁德的地方立法已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2023年福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决定22.6万件、作出罚款决定91.9万件。
《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20元罚款。2023年,宁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决定64083件、作出罚款决定35324件。
由于缺乏执法依据,除福州城区、宁德市外,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的,我省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只能采取劝导方式。执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相结合,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城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有明显提升。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安排
(一)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的规定宜限于电动自行车
除电动自行车外,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畜力车等,在道路通行的车辆数量较少、行驶速度较慢,驾驶这些类型的非机动车上道路时,是否佩戴头盔宜由驾驶人自行决定,不宜设定为法律义务。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较快,佩戴头盔是保障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通行安全的有效举措,有必要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设定为法律义务。
(二)目前暂无法启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工作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在修订中,且公安部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因此,目前无法通过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增设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的法定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案颁布后,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厅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在办法中增加“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的规定。
(三)推动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案中增加相应规定
我厅将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案尽快颁布实施。最新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已增加了“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的规定,并增设了相应法律责任。
领导署名:胡 楠
联 系 人:陈军武、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9055、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