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3 00:00 |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厅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办公室网管科联系。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 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挂靠在厅办公室,负责本厅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网络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发布主动公开的本厅政府信息;
    (二)对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
    (三)组织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厅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五)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厅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秘书)科长为联络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厅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本厅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六)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属于本厅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互联网福建省公安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本厅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一条  本厅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本厅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本厅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由厅公开办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厅属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厅属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厅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厅公开办汇总形成本厅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考点,由厅办公室负责评议。厅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厅纪委监察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厅属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发布,影响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公安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2.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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