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26 00:00 |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厅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公开办联系。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和《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并依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本厅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网络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本厅政府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建档、备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厅政府信息台帐制度。

(二)及时修订完善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等制度。

(三)发布主动公开的本厅政府信息,并报送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

(四)对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答复和提供。

(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六)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并在每年331日前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对厅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落实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保密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厅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秘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承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围绕警务职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着眼于提高公开实效,准确界定本单位所制作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二)按规定时限报送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三)对本单位制作的文件按时间、文号、文件标题、制作单位、经办人、公开属性和不予公开理由等要素建立政府信息电子台帐,并于每个月8日前报送上个月电子台帐;

(四)每年31日前,向厅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本厅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本厅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省公安厅职责、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等概况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政府集中采购(法规政策、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或重大项目批准及工作进展等资金类信息;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六)业务工作;

(七)人事任免、人民警察招考、文职人员招聘、教育培训、人事表彰等相关人事信息;

(八)交管、边防、消防、治安、出入境等部门年度(季度、月份)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及解读信息;

(九)规划计划;

(十)省公安厅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本厅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本厅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布:

(一)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

(四)本厅设立的依申请受理点和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内容;

(二)第十条第(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本厅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三)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的本厅政府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申请由厅公开办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厅属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本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考点,由厅公开办负责对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评,及时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报厅纪委监察室,经核实,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全厅。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厅属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发布,影响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厅公开办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每年开展一次网上调查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厅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公安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2.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3.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台帐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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