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 2011-01-26 00:00

福建省公安厅公文类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厅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省厅及厅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拟稿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要求,准确界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在福建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填写相关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具体理由。

第五条 拟稿单位应根据公文处理的流程,逐级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送厅公开办审核(提供需确定的政府信息、说明不能确定的原因以及相关参考材料)。厅公开办及时组织厅保密办等相关部门商议,提出确定意见后送回拟稿单位按程序继续办理。

第六条 厅属各单位在报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附上解读信息。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首先提出公开属性界定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意见不一致的,联合行文单位应当先行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厅公开办协调。厅公开办提出意见后,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九条  转发有关部门的公文,拟稿单位如无法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征求原发文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拟稿单位应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属性分别填写《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附件1.2)和《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台帐目录表》(附件3)。属主动公开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在主动公开目录表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文件签发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目录表、公文原件3份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一并报送厅公开办,厅公开办在文件签发起的2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厅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全文发布,并按规定时限报送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及时填写在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台帐目录表上,并在每个月8日前由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制作的上个月出台的全部政府信息台帐目录表(包含主动公开文件)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将该目录表(含电子文档)和每份文件的公文处理单复印件一并报送厅公开办(各单位应自行保留1份目录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1福建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单

1.2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附件1.1

福建省公安厅公文处理       

闽公               

缓急

份数

 

 

 

会稿

 

 

 

办公室审核

拟稿单位审核

拟稿单位

拟稿人

电话

秘书(综合)部门核稿

定密依据

密级及期限

定密审核意见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内容概述

标题

主送

抄送

主题词

附件数量

 


附件1.2

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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