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6〕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四条
(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开辟相对独立区域,悬挂相应标识标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省级馆的查阅场所要满足30人以上集中查阅,设区市馆(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查阅场所要满足20人以上集中查阅,县(区)馆的查阅场所要满足10人以上集中查阅。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配备充足的开放式档案柜(架),用于陈列行政机关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配备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存储、保管与管理设备;配备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满足查阅人网上查询、复制等需求。省级馆应配备4台以上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设区市馆(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应配备2台以上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县(区)馆应配备1台以上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
(四)各级档案馆、图书馆要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根据需求灵活调配人员参与接待、利用工作的机制。
第五条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免费送交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
(一)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登记台账制度。
(二)接收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及时更新,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
(三)完善政府公开信息科学的分类与整理方案。
(四)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实行集中保管,保存纸质文本的库房、装具应当相对独立。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实行安全管理,电子文本应当定期备份,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一)各级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各级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省、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35小时,县(区)级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20小时。
(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工作人员应熟知查阅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能够提供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方式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
(三)积极拓展网上信息查阅服务,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查阅服务。
(四)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等情况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只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六)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原文查阅不收取任何费用,复制信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规范的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并张贴公示。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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