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05月31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省公安厅政府网站上查阅。

  省公安厅办公室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网管室负责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http://gat.fujian.gov.cn/zfxxgk/zfxxgkml/)

  (二)公开渠道 

  1.福建省公安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gat.fujian.gov.cn/)

  2.福建省公安厅政务新媒体

  

  3.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可查阅本机关公开信息。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7号

  联系电话:0591-87501975

    (三)公开时限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网管室

  咨询电话:0591-87094064

  电子邮箱:fjgatzfxxgk@163.com (仅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3

  咨询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网管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