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受理服务指南

2023-11-06 08:27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年限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可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宣布作废。 

六、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年度报告(或年检证明)复印件。年度报告(或年检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6.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系会计事务所在企业首次注册或注册资本金改变的情况下出具的报告,验资报告不一定提供连续三年的,但其所表述内容应表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7.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8.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9.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0.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1.体检证明复印件。 

(二)任职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任职证明复印件。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6.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 

7.年检证明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在重点高等学校任职人员需提供任职高校为211工程学校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的证明; 

10.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11.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12.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3.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4.体检证明复印件。 

(三)特殊人员 

 1.特殊贡献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推荐函复印件。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公安部出具的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所作贡献、突出才能等; 

5)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指国家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的奖励证明、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如推荐函中已有详细说明,可不另行提供。 

2.“千人计划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四)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1.配偶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婚姻证明复印件; 

5)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与投资、任职、特殊人员同一请示上报的申请,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6)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7)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配偶应提交一份自己在国内外均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作为国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8)体检证明复印件。 

2.子女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5)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与投资、任职、特殊人员同一请示上报的申请,无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五)夫妻团聚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婚姻证明复印件; 

5.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籍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户籍证明,或外国籍配偶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一栏应为已婚或注明申请人姓名; 

6.房屋产权证明或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复印件; 

7.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8.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9.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0.体检证明复印件。 

(六)亲子团聚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父母双方应同时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6.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如法院裁决书等复印件。 

(七)亲属投靠人员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4.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即申请人国籍所属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申请人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国没有直系亲属的证明及本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的声明; 

5.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应为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卡);或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公证;或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鉴定结果; 

6.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明或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复印件; 

8.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9.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0.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11.体检证明复印件。 

上述申请人如系外籍华人,还应提供与国籍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办理因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或丢失补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材料: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有效护照复印件;    

4.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5.丢失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提供申请人本人书写并签名的遗失说明或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内容变更的,提供相关信息变更前后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提出申请。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向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清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受理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依法不予受理。 

(四)受理机构自出具《收件清单》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受理回执》或《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九、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机关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调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二)收费标准 

申请费:1500/人。 

证件费:300/人。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证件费:600/人。 

十一、审批结果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决定机关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十二、结果送达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转交申请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同时注销申请人原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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