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2023-11-27 08:19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含平潭)和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晋江市、石狮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六、申请材料 

(一)普通签证延期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应履行的手续: 

1)持C字签证者,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2)持F字签证者,应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应事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3)持G字签证者,应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 

4)持J2字签证者,应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5)持L字签证者,应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 

6)持M字签证者,应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邀请、接待单位应事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 

7)持Q2字签证者,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持R字签证者,应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9)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10)持X2字签证者,应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 

(二)普通签证换发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应履行的手续: 

1)换发F字签证,应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2)换发J2字签证,应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3)换发M字签证,应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4)换发Q2字签证,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5)换发R字签证,应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6)换发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7)换发X2字签证,应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 

8)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 

9)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 

10)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 

(三)普通签证补发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应履行的手续: 

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签证损毁的,应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七、办理方式 

由本人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依法不予签发签证。 

九、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文件)、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明发[2011]470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1.零次:160/人; 

2.一次签证:168/人; 

2.二次签证:252/人; 

3.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0/人; 

4.一年(含一年)多次签证:672/人; 

对等国家按照对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一)普通签证延期,可延长相应停留期限,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二)签证换发,可换发相应签证,签证换发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超过1年。 

(三)签证补发,可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十二、结果送达 

由本人凭《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身份证明: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指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华侨身份证明指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明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应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翻译成中文。 

附件下载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 pvCou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