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服务指南
2024-12-09 08:15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销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二)国家移民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含平潭)和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晋江市、石狮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不符合前述申请条件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六、申请材料
(一)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三)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替代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四)其他与签发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面谈。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依法不予签发证件。
九、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人。
十一、审批结果
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十二、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