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户籍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六、申请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持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3.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换发、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书面说明。
七、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和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调查,申请人应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关的材料配合调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九、办结时限
(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在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当场办结。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审批签发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二)收费标准: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00元∕本;
2.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本。
十一、审批结果
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入出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两种。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